一、高血压能被司法拘留吗
在生活工作期间,因为很多特殊情况导致了互相之间小的摩擦,对于行政拘留很多人抱有疑问有高血压能行政拘留吗?以及拘留的条件是什么?对于高血压的情况不是确定的,会因为不同情况产生不同的结果。下面就有高血压能行政拘留吗的问题进行详细的解释。有高血压能行政拘留吗?犯罪嫌疑人有高血压能不能够拘留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1、如果只是一般的高血压的,身体条件符合羁押的要求,可以进行刑事拘留。
2、若高血压可能危及该人生命或加重病情,并有医疗机构证明不宜羁押的,可以不予拘留而予以取保候审。《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行政拘留是指法定的行政机关(专指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人,在短期内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处罚。行政拘留是最严厉的一种行政处罚,通常适用于严重违反治安管理但不构成犯罪,而警告、罚款处罚不足以惩戒的情况。因此法律对它的设定及实施条件和程序均有严格的规定。行政拘留裁决权属于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期限一般为10日以内,较重的不超过15日;行政拘留决定宣告后,在申请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被处罚的人及其亲属找到保证人或者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可申请行政主体暂缓执行行政拘留。行政拘留不同于刑事拘留和司法拘留。首先要注意行政拘留的特点行政拘留具有下列特点:
(1)行政拘留是一种严厉的行政处罚形式,只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才享有拘留裁决权,期限限制在1日以上15日以内。
(2)行政拘留不同于刑事拘留。前者是依照行政法律规范对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人采取的惩戒措施;后者是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而采取的临时剥夺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的刑事强制措施。
(3)行政拘留不同于司法拘留。后者是人民法院依照诉讼法的规定对妨害民事、行政诉讼程序的人所实施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4)行政拘留不同于行政扣留。行政扣留是行政机关采取的临时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5)行政拘留与拘役不同。拘役是由人民法院对触犯刑法的人判处的一种刑罚。我国行政拘留制度中存在的问题看完本文相信大家对有高血压能行政拘留吗的问题已经很清楚了。并不是所有高血压患者都会执行行政拘留。只有首先满足了行政拘留的条件的同时符合不执行羁押的情况的高血压患者才会不执行行政拘留。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虽然不执行行政拘留但是会予以取保候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三)七十周岁以上的;(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四条违法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依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作出处罚决定,但不送拘留所执行:(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的。但是,曾被收容教养、被行政拘留依法不执行行政拘留或者曾因实施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被人民法院判决有罪的除外;(三)七十周岁以上的;(四)孕妇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二、行政拘留期限能折抵行政拘留吗?
行政传唤时间不可以折行政拘留,行政拘留可以抵扣刑期。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三、有行政拘留能参军吗
根据《征兵工作条例》第三条来说,只是单纯的被行政拘留的话,是不会影响参军报名的。
但是,如果考虑到《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的话,在政审的时候对你的档案审查发现如果你之前被行政拘留过,那么你将不会通过政审。
《征兵工作条例》第三条: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行政拘留后能参军吗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22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征集。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或者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的公民,不征集。
《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民,不得征集服现役
(二)曾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行政拘留的;
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犯罪,依法不予刑事处罚的,或者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有严重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四、行政拘留有病还能拘留吗
需要看具体情况。根据《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拘留所不予拘留,并出具不予拘留通知书,通知拘留决定机关:(一)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70周岁的;(二)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首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四)被拘留审查的人患有严重疾病的;(五)不适用于拘留审查的其他情形。被拘留后发现被拘留人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拘留所应当立即出具建议另行处理的通知,并通知拘留决定机关。拘留决定机关应当立即处理并通知拘留所。第十九条被拘留时或者被拘留后,被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出具建议停止执行拘留的通知,建议拘留决定机关作出停止执行拘留的决定:(一)患有精神病或者传染病需要隔离治疗的;(二)病情严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三)因病出所治疗,短期内无法治愈的。拘留决定机关应当立即作出是否停止执行拘留的决定,并通知拘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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