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丈夫在连续丢了两辆摩托车后,为防新买摩托车再次丢失,便将摩托车接上电源防盗,两个月前,路经我家附近的钟某,因避雨来到放车处,不幸触电身亡。我一直想不通,法院为什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为由对我丈夫处以刑罚?
王xx读者:
应该说,你丈夫确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刑法第114条和第115条之规定,对此类犯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该罪是指使用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你丈夫之举已具备了该构成要件:一是他采用的是一种危险方法。根据司法实践,其他危险方法主要有驾车撞人、私设电网、向群众开枪、传播病毒或泄漏放射性物质等,你丈夫将电线接出并通电,当属私设电网的行为;二是你丈夫之举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尽管放车处不一定是公共场所,但毕竟有些人出入,通电危及的对象具有广泛性和不确定性,即危害了不特定人的生命安全;三是虽然你丈夫是出于防盗目的,但他明知会造成他人伤亡而为之,是对他人伤亡的放任,目的并不能改变其间接故意的心态。即使是对小偷本人,也不能采取此种危害生命的危险方法。
本刊法律部
全文524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