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获取相应经营资质的情况下,擅自进行或变相开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业务的行为,将由县级及以上出租汽车行业行政监管部门依法实行制止和惩罚措施。
情节轻微的违法者,将受到监管部门的严格警告,并且被处以人民币10000至30000元之间的罚款处罚;
如若违法行为严重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触及到犯罪红线,则必将因此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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