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交客运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
消费者在公交客运中享有法定的社会监督权利。
1.根据《产品质量法》第22条的规定,消费者可以向生产者、销售者查询产品质量问题,并向相关部门申诉。这些部门负有处理申诉的责任。
2.第23条进一步指出,消费者权益保护社会组织,如消费者协会和质量管理协会,可支持消费者就产品质量问题向法院提起诉讼。
3.这些规定为消费者提供了明确的监督途径,确保了他们的声音能被听见并得到妥善处理。
二、产品质量责任
销售者对于其售出产品的质量承担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1.《产品质量法》第40条明确列举了销售者应当修理、更换、退货的几种产品质量不符情形,并规定了销售者应对消费者因此遭受的损失负责赔偿。
2.这一规定确保了消费者在购买的产品不具备应有的使用性能、不符合标准或说明时,能够获得相应的补救措施。
三、损害赔偿权
1.当消费者因产品缺陷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时,《产品质量法》第44条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相应的损害赔偿。
2.这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收入、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以及造成死亡时的丧葬费和生活费用等。
3.此外,消费者还可以选择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多种方式解决产品质量纠纷,这为消费者提供了全面的法律救济途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第二章 产品质量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应当负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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