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诉讼过程中获得法庭证据的途径是什么?
时间:2023-05-02 16:52:57 48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1、在诉讼过程中,取得证据的方式包括人民法院根据职权主动取得证据和人民法院根据申请取得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有责任为自己的诉讼请求提供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判需要收集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人民法院应当辨别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交的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审查确定其有效性。二是证据收集方式。讯问是指执法机关或者律师要求当事人、证人或者鉴定人陈述自己对案件的理解。讯问是任何案件收集证据的常用手段和方法。

2。审问。讯问,是指执法机关要求违法人员、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如实陈述案情。讯问对象仅限于行政处罚案件的犯罪人和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讯问对象仅限于执法机关,不包括律师。

3。鉴定要求受害人或证人从许多类似的物体、地点或人身上选择他所看到和听到的东西。鉴定主体可以是本案的被害人和证人。鉴定对象可以是本案嫌疑人或者与本案有一定联系的人,也可以是与本案有关的货物或者场所。

4。刑讯逼供是执法人员到现场发现、提取证据的一种特殊活动。检查对象仅限于执法机关,律师无权进行检查。从收集证据的角度看,一方面,勘验是发现和提取各种物证的重要途径;另一方面,勘验笔录本身也是证据类型之一。

5。检查是指执法机关依法对涉案人员进行检查的专项活动。检查的对象是活体,又称体检。个人检查笔录是证据的主要形式。

6。搜索。搜查,是指执法机关根据职权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或者人员进行强制搜查、搜查、提取证据材料的专项活动。搜查的对象可以是一个地方、一个人、一辆车或一艘船。搜查是发现和提取各种物证和书证的重要方式,搜查笔录本身就是证据的种类之一。

7。实验是指执法机关模拟、再现犯罪现场、犯罪过程或案件发生过程的专项活动,主要适用于刑事案件。在其他类型的案件中,也可能需要使用这种再现性实验方法来查明事故原因或核实当事人或证人的陈述。

8。鉴定,是指专门机构或者人员利用其专业技术知识和科学技术装备,对有关的特殊问题进行检验,得出鉴定结论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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