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卫权是由人类的防卫本能逐步发展而来的一项法律上的权力。在现代国家里,当合法权益遭受到犯罪行为侵害时,受害者通常需要借助国家的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的诉讼程序,通过刑罚权的行使才得以维护,消除已经受到的侵害,这是一种被称为公力救济的强制手段。禁止公民擅用强力,强制手段由国家行使,这已成为法治社会的普通需求。但为了弥补公力救济的不足,达到全面维护合法权益的目标,各国又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特殊条件下的私力救济行为的合法地位。因此,以公力救济为基础,以严格控制下的私力救济为补充,已经成为现代法治社会的一种普遍观念,并进一步转化为具体的制度化设计,这就是刑法上或者民法上的正当防卫制度。
不过,就刑法角度来看,各国对正当防卫范围的规定也不一致,一般来说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在刑法上,是否应当规定公民为维护公益而行使正当防卫的问题。很多国家未在刑法典上对此予以规定,通常仅是笼统地允许公民为了维护自己或他人的权利而行使正当防卫。我国刑法历来允许甚至在本质上倡导公民为维护公益而对不法侵害行为进行正当防卫。但是,维护国家及公共利益的责任本应属于国家特设的公共机构,一般公民没有此项冒险的义务,国家不应通过立法将其纳入公民防卫权的范围,否则,会有推卸国家公共机构责任之嫌。因此,本人认为应将正当防卫的范围作扩大解释,以适应实际防卫需要的情况。二是在公务活动领域,是否应当确认公务人员也有服务防卫权的问题。履行服务的反击行为具有明显的公力性质,其实施过程应当受到特别严格的监控,如果我们在法律上规定了服务防卫权,并且将其与公民防卫权相提并论,那无异于再度鼓励和促进国家权力的积极行使,导致强者更强,公民合法权利的有效维护将变得愈加艰巨和困难。因此,应当取消服务防卫权的规定,将防卫权仅仅赋予公民个人是安全的。严格限定防卫权的范围,是防止国家权力滥用,切实保障人权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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