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根据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
教游泳保护不力致溺亡要担责任
9月14日,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判决被告张某的监护人赔偿死者盛某各项损失计人民币7万余元。
16岁的张某是睢宁县某中学的学生,今年7月21日,张某教同学王某(14岁)、盛某(14岁)在村附近河中游泳,但一时没有教会,张某就不顾二人,自己往河中间游。不久,二同学在河边游玩时溺水,张某听到呼救后便游回来施救,先将王某救出,后因体力不支施救未果,盛某溺水死亡。盛某的父母便将张某和王某一同告上法院,要求共同赔偿各项损失19万。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在明知盛某不会游泳情况下,却没有尽到注意和保护义务,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过错。盛某不会游泳还擅自下水,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王某对盛某溺水身亡并无过错。原告未能履行监护职责,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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