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到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法定罪行,其刑罚的确立并不仅仅依据涉案金额的多寡来衡量。
在进行相关的法律判定以及刑期裁断的过程中,往往需要综合考虑多个方面的因素,如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意图、案件情节的严重程度以及所产生的实际损害结果等等。
因此,尽管涉案金额是其中一项至关重要的评估指标,但并不能作为唯一的决定性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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