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是城管吗
时间:2023-08-08 08:53:15 25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是城管,具体如下:

1、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又称城市管理执法监察大队或城市管理监察大队,是为开展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工作而成立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源自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探索;

2、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也被称为城管执法监察或城管监察执法,是关于执法监察的一个特定概念,覆盖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城市运行全过程管理,是指城管执法监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城市管理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执行和遵守城市规划、建设、运行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者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活动。

法律依据:《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管理执法工作,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维护城市管理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管理执法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治理、源头治理、权责一致、协调创新的原则,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八条

城市管理执法的行政处罚权范围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包括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环境保护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务管理、食品药品监管方面与城市管理相关部分的行政处罚权。

通榆县城管局行政执法责任制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为,保证城管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推进依法行政,加快中等生态城市建设进程,促进行政执法人员严格执法,现制定行政执法责任制。

第一条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行政机关根据行政管理的特点和依法行政的要求,将负责主管执行和协助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职责具体分解,落实到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一项制度。

第二条城管局局长为行政执法负责人,负责城管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

第三条局长分管副局长,各科室负责人为行政执法责任人。

第四条各科室按岗位职责明确相应的具体执法责任人。

第五条建立持证上岗制度。所有执法工作人员须经政府法制部门培训合格后才能成为执法责任人。

第六条建立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下列行为定为行政执法过错:

(一)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职责的行政失职行为;

(二)超越职务权限的行政越权行为;

(三)在自由裁量权限范围内不正当、不适当行使行政权力而违反法规所设定目的的行政滥用职权行为;

(四)做出没有合格事实依据(主要事实不清或主要证据不足)的行政行为;

(五)实施没有正确地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具体行政行为;

(六)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行为;

(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必须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行政侵权行为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政行为。

第七条发生了过错行政行为的当事人,应在七个工作日内自我纠正,构成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侵害的,依据《国家赔偿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第八条建立行政执法奖惩制度。

(一)将行政执法列入科室及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和目标责任制,犯有行政执法过错的行政执法科室责任人和执法当事人,在年度考核中均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和评为先进个人。

(二)对本年度出现两次以上执法过错的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并调整工作岗位。

(三)对在实施执法责任制过程中的先进个人,经检查评比和民主评议,予以表彰奖励。

第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六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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