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病例保管医疗事故或事件发生后,医疗单位应立即派专人做好病案的保管工作,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和销毁。医务人员认为有必要对病案进行追究或补充时,只能另写病程记录。封存后的病案,自然就是秘密,除负责处理医疗事故的有关领导,医疗事故的鉴定人员或
(1)病例保管
医疗事故或事件发生后,医疗单位应立即派专人做好病案的保管工作,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和销毁。医务人员认为有必要对病案进行追究或补充时,只能另写病程记录。封存后的病案,自然就是秘密,除负责处理医疗事故的有关领导,医疗事故的鉴定人员或办案的司法工作人员有权审阅外,其他人员不准借阅。如需进行病案讨论,应指定专人负责记录和整理,不得分散遗失。
(2)现场实物封存保留
实物是指造成病员不良后果前曾用过的一切可疑的物证。如药物、输液和输血残留与容器以及其他器械等。判断医疗过程中的死亡事件是否为医疗事故,主要依据尸体解剖的结果和病史资料,因此,现场保留的意义就像刑事案件或交通事故的意义那样重要。一般来说,病人死亡后,由有关人员做现场整理和记录后,将尸体移至太平间,妥善保存,以备尸检之用。
参考法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解决途径有哪些?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6条的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时,有三条解决途径可供选择:
一是医患双方协商解决;
二是当事人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
三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从目前情况看,大部分医疗纠纷的处理都经历了双方协商这一程序。应该说,这也是最经济、最便捷的一条解决途径,然而,由于种种因素的影响,协商不一定能达成共识,甚至可能久拖不决。对此,患者方须特别引起注意,因为医疗侵权诉讼的时效以及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时效为1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算。因此,当协商迟迟不能达成一致时,应及时采取第2或第3条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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