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自行约定相应的违约金条款,如若双方未能就违约金事宜达成共识或者在借据中并未对此加以明确规定,那么此时需依据实际损失情况来具体确定违约金的数额。
倘若所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则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有权酌情予以提高;
反之,若违约金数额过高,超出了实际损失的范畴,则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亦有权力适度降低其金额。
因此,即便在借据中并未明确记载违约金的具体数额,出借方与借款方依然可以通过友好协商或者由法院裁决的方式来最终确定违约金的具体金额。
若双方无法就此达成一致意见,出借方可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按照实际损失情况来确定违约金的具体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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