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善孝为先。然而身价百万的吕某,却因拒绝赡养身体残疾,生活不能自理的母亲刘某,被八十五岁高龄的老娘告上了法庭。
经审理查明,被告吕某系原告刘某第三子,刘某左下肢截肢,已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需专人进行照顾和护理。其子吕某名下有四、五家店铺,身家百万,却依与其兄弟吕某某有纠纷为由拒不赡养母亲刘某。
西平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赡养扶助父母是子女应尽的义务,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刘某已丧失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且已截肢,生活不能自理。遂判决吕某给付原告刘某赡养费140元/月、护理费200/月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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