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进行债务融资的方式包括:发行长期债券、发行股份、融资租赁、以及借贷融资等。其中发行长期债券、发行股份需要经有关监管机构核准,而融资租赁、借贷融资等方式较为简便,使用较多。
一、债券筹资的缺点:
1.财务风险较高。债券通常有固定的到期日,需要定期还本付息,财务上始终有压力。在公司不景气时,还本付息将成为公司严重的财务负担,有可能导致公司破产。
2.限制条件多。发行债券的限制条件较长期借款、融资租赁的限制条件多且严格,从而限制了公司对债券融资的使用,甚至会影响公司以后的筹资能力。
3.筹资规模受制约。公司利用债券筹资一般受一定额度的限制。我国《公司法》规定,发行公司流通在外的债券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净产值的40%
股权融资方式与债券融资方式优缺点比较
股权融资作为一种由企业股东出让部分企业所有权,引进新股东的融资方式,其优势在于:取得比较大量的资金,不必还本付息,有利于企业的运营
其劣势在于:可能导致股东增多,企业管理方面分歧较大;在年末分红时,减少企业的未分配利润;进行股权融资的只能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这大大限制了非这两类企业的融资;在股东人数上有限制,限制了融资的金额;只有上市公司才能在股票交易所挂牌交易,限制了融资范围
关于债券,源于公司债,是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是公司通过证券发行,与他人形成的金钱债权债务关系,一般是整体发行,内容一律,面向不特定的公众发行
债券融资优势在于:公司债券的发行主体不限于股份公司可以满足公司的融资需求和投资者的投资需求,满足企业越来越多元化的融资要求防范由企业经营风险引发的金融风险,通过负债的方式进行融资,不仅能够使企业放大销售增长所带来的企业盈利,还是企业合理避税的途径之一,债权人不参与管理有利于企业发展
其劣势是:我国企业最主要的债务融资途径是向银行贷款,但是向银行贷款需要足够的资产对债务进行担保,但资产是有限的,而且只能担保一次,由于基本账户限制制度的决定,融资渠道只能固定在一家银行。而且当债务到期时,无论公司经营状况以及债务额度如何,都必须还本付息。这就导致了某些项目的中断与终止,阻碍了企业发展。
银行借款与信托借款比较
银行贷款和信托贷款在资金来源和融资机理方面是完全不同的。从表面上看,信托贷款和信贷贷款是有类似之处,但完全不是一回事。它门分别属于性质完全不同的两个金融实体
各自的业务范畴。
①贷款资金的来源不同:信托贷款的资金全部来源于资金信托,信托资金直接来源于投资者。银行信贷资金来源于各种负债和自有资金,通过银行贷款间接融资于企业。
②信托贷款与银行信贷的风险内涵差异:
不同性质的金融机构,信托与银行对客户和业务的关注点大不一样,所以,风险监控差别很大,风险承担主体的差异是信托贷款和银行贷款最根本的区别。
银行作为贷款人和债权人,是所有风险承担的主体。
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只要在合同实施的过程中做到尽职,信托贷款风险承担的主体是受益人,而非信托公司。
相比较银行来讲,信托公司不但在贷款业务规范与管理、贷款风险的识别与转移、风险防范措施、管理方式和资产保全等方面,尤其是在风险损失承担的主体上,差距甚大。在此类业务的实际运作中,银行对风险防范的能力和保证责任,都要大于信托公司,从防范信贷风险角度来看,这才是问题的焦点。如果说有问题的话,不仅在于规模的扩大,还在于风险的集中,这是应当约束的。
③银行贷款是比较标准化的产品,产品的价格即利率的弹性比较小。信托贷款具有很强的个性化色彩,区别对待。信托贷款的灵活性表现为定价灵活、风险与收益灵活匹配、放款灵活,满足客户的个性化需求。
二、与中期票据相比,公司债券有哪些优势?
1、企业债存在时间长
企业债作为一种直接融资的债务工具,在中国的资本市场上最早80年代就已经出现,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企业债券的政策稳定性高。中期票据2008年4月才开始出现的,存在时间较短,在2008年7-9月曾一度停发,未来也存在政策变动的风险。
2、企业债融资期限长
企业债券的发行期限比较灵活,企业债券的期限由发行人根据自身的实际需求自己来确定,有很强的自主性。从3年到20年不等,市场上出现较多的期限为3年、5年、7年和10年期债券。发行人在债券存续期的前几年每年只需要支付利息,最后一年才还本付息,发行期限较长的企业债券可做企业的资本金使用。
3、企业债有助于调整公司的财务结构
目前的公司绝大多数的融资都是短期融资,需要有长期的融资产品来平衡公司的融资结构。企业债券在期限设计时还可以含权,选择发行含赎回权或回售权的债券,必要时可选择赎回债券以及时调整公司资本结构,或者赋予投资者回售权以降低公司融资成本。
4、企业债融资利率的灵活性
企业债券可以设计为固定利率或浮动利率,在市场低利率时用固定利率锁定集团长期融资成本,在高利率时期设计浮动利率灵活应对货币政策的变化。
5、在二级市场的影响力方面
中期票据只能够在银行间市场进行交易,而企业债券则能够在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基础上,在交易所进行交易,由更多不同类型的投资者来进行购买,扩大的集团在资本市场上的影响力。
6、拓展集团融资的通道
目前集团仍然是主要通过银行体系进行融资。集团目前对于银行体系的依赖度高,对于银行体系未来的系统性变化可能会措手不及。选择通过证券公司发行企业债这种非银行体系的融资,有助于集团拓展融资的通道,在未来多一种途径的选择。
三、集资诈骗罪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在现代社会,资金是企业进行生产经营不可缺少的资源和生产要素。而生产者、经营者自有资金极为有限,因此间社会筹集资金成为一种越来越重要的金融活动。与此同时,一些名为集资、实为诈骗的犯罪行为也开始滋生、蔓延。这种集资诈骗行为采取欺骗手段蒙骗社会公众,不仅造成投资者的经济损失,同时更干扰了金融机构储蓄、贷款等业务的正常进行,破坏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广大投资者对集资活动的过份谨慎,甚至对金融机构进行集资也可能产生不信任感,影响了经济的发展。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本罪行为人在客观方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有非法集资的行为。所谓集资,是指自然人或者法人为实现某种目的而募集资金或者集中资金的行为。依法进行的集资主要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个人、团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问社会、公众发行有价证券或者利用融资租赁、联营、合资、企业集资等方式在资金市场上筹集所需的资金。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为了设立或者生产、经营的需要。而发行股票和债券。从当前资金市场的情况看,从事集资活动的主要是企业。一般来说,企业的集资行为必须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集资的主体应当是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条件的公司或者其他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2)公司、企业聚集资金的目的,是为了用于公司、企业的设立或者公司、企业的生产和经营,不得用于弥补公司、企业的亏损和其他非经营性开支。
(3)公司、企业募集资金主要通过发行股票、债券或者融资租赁、联营、合资等方式进行,其中发行股票和债券是一种主要的集资方式。
(4)公司、企业在资金市场上募集资金的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就是说公司、企业在资金市场上募集资金的行为必须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募集资金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按照法定的方式、程序、条件、期限、募集的对象等行,违反法律规定募集资金的行为是不允许的。
所谓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批准。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的行为,是构成本罪的行为实质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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