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设出现了纠纷问题,那么我们可以采取以下几种途径进行解决:
首先,协商和解。
这一方案强调在双方都自愿参与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情况下展开洽谈与磋商,并最终在双方达成共识的基础之上实现和解协议,从而圆满地解决所有纠纷事项。
其次,请求调解。
在双方自愿的大前提之下,通过由中立且公正无偏的第三方机构的介入,尝试推进双方之间的和谐关系,进而协助他们达成和解协议。
再者,根据争议双方共同签署的仲裁协议的要求,委托相应的仲裁机构对于该纠纷进行审理、调解以及裁决等等一系列居中公断的准司法程序。
此外,假如争议双方无法就和解事宜达成一致,并且不愿意借助上述任何其他方式解决,或者即使通过这些途径也未能达到预期效果的话,最后的选择就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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