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展仲裁机构的网络建设
可仲裁性只是解决了问题的第一步。要将可仲裁性落实到实际的仲裁管辖,还需要最关键的一步:当事人自愿将电子商务中知识产权的纠纷提交仲裁。根据知识产权地域性的特点,如果依据不同国家的法律规定去判断侵权行为发生地甚至侵权行为结果地,有的时候是相当困难的。而适用意思自治,通过自愿约定仲裁管辖,则可以较好地解决这个问题。因此,仲裁委员会的对外宣传,除了向企业的传统宣传方式外,充分利用因特网无国界性和进入的便利性特点,应当加强网络信息宣传,特别是增加在相关的电子商务网站上的仲裁网站和网页的链接以及仲裁知识的宣传力度。使相关的当事人愿意将其电子商务中知识产权的纠纷约定提交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二)加强专业仲裁员队伍建设
与知识产权国际利用有关的合同,总是会产生复杂的准据法问题。电子商务知识产权可仲裁性问题得到解决后,仲裁委员会应当吸纳一批掌握外语、掌握计算机应用和懂得电子商务的法学专才进入仲裁员队伍中,以满足今后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仲裁案件审理的实际需要。武汉仲裁委员会依托学校和研究机构建立知识产权仲裁院的做法,体现了实际工作单位与研究机构合作的思路。
(三)制定并适用新的仲裁规则
商务仲裁不但可以解决来自全球网络商务引起的多重管辖争议,提供一个有效的解决方式。商务仲裁还可适应电子商务活动效率和简化的要求,减少当事人时间和成本产生的压力。充分利用网络资源和优势,适用线上争议解决程序,鼓励当事人进入网站与填写程序中需要的各种电子表格,以实现效率与公正的和谐统一。构建一个符合仲裁法和仲裁规则、适应现代网络社会发展要求的线上仲裁环境,是今后仲裁事业发展必须考虑的一个新问题。
当电子商务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更多地纳入仲裁解决机制,传统的商事仲裁规则将要做相应的修正,制定出专门用于解决电子商务知识产权纠纷的仲裁规则,以适应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之需将会成为可能。
当人们发现一种新的社会现象难以用现有的理论解释它,无法以现有的制度解决它的时候,人们往往会创设一种新的理论来解释它,构建一种制度来解决它。在国际因特网络环境下应用数字技术的当代,我们的立法如果不考虑科技给法律领域带来的新问题,我们的思维观念和实际工作如果不加以创新,则社会纠纷解决机制将逐渐显现出其局限性。在明确“司法最终审定原则”之同时,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私权处分,包括商事仲裁在内的解决电子商务知识产权纠纷的多元化机制,将会成为今后的一种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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