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9条和《刑法》第290条的规定,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包括: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市场、商场、公园、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只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结伙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造谣惑众,煽动闹事的;谎报险情,制造混乱的;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对于这些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公安机关可处以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而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的规定,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可受到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情节较重的则可受到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首要分子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积极参加者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综上所述,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包括上述几种情况,而相应的处罚标准可参考上述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第三章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第三章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强行进入场内的;
(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三)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
(四)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
(五)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
(六)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
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第四章 处罚程序 第二节 决定 第九十八条 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处二千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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