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追讨技巧
时间:2023-07-08 15:01:59 32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追讨工程款的,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决定。关于发包方拖欠工程款违约纠纷的,要充分利用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来追讨工程款;关于总包、分包问题引起的工程款纠纷的,需要充分利用实际施工人的诉权;竣工结算报告争议引发的工程款纠纷的,特快专递结算文件给发包方项目负责人邮寄并公证该过程。

没施工资格也能追讨工程款

1998年,包工头曹某以江苏省海门市海宏工程队的名义与黑龙江省某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集团)签订《建筑工程协议书》,合同约定:承包方式为包清工;计价按实际施工面积计算;工程质量应该达到优良标准。该工程当年竣工,基础、主体、装修部分经当地工程质量监督站认定为优良。在施工期间和竣工后,集团已经给付了曹某部分工程款,但尚欠工程款20余万元。

这时,集团突然通过某种渠道得知江苏海门根本没有叫做“海宏工程队”的施工队伍,曹某作为个人也不具备承包工程合同的主体资格。也就是说集团实际是和子虚乌有的施工队伍以及一个不具备资格的自然人签定了合同,集团认为该合同应属无效。此后集团就以此为由拒不支付剩余工程款。曹某多次和集团交涉未果,于是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

法庭调查过程中,经海门市建筑工程局驻当地办事处证实,江苏省海门市的确没有名叫“海门市海宏建筑工程队”建筑队伍,也不存在该队伍的公章。曹某以海门市海宏建筑工程队的名义与集团签订工程合同,属违法行为。

但是同时法庭也发现,该合同上除了有“海宏工程队”的公章外,还有原告曹凯峰本人签名,而且原告也按合同规定实际完成了工程并经有关部门鉴定,达到了优良标准。同时集团按合同约定价格支付了部分工程款。由此,法庭认为双方已经在实际上履行了合同所规定的权利义务,构成了发包和承包关系。现曹某以公民个人身份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曹某请求集团给付剩余工程款,应予以支持。据此法庭判决:集团有限公司给付曹某工程款20余万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点评:不具备法律所规定条件的企业或个人没有从业资格,相应的也就没有签定建筑合同的主体资格,他们所签定的施工合同是无效的,也不能受到法律保护。但是现在有很多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为了节约资金故意请一些没有资格但是收费很少的个体施工队进场施工,在施工结束后则以各种理由拖欠工程款,在这种情况下,这些个体施工队是否可以依法讨回工程款呢?本案的判决说明,是完全可以的。本案中的曹某虽然没有合格的建筑合同主体资格,但是他严格履行了合同的义务,事实上已经构成了和建设单位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根据我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他可以而且应当要求雇主为他付出的劳动支付报酬。因此,只要严格按照合同履行了义务、付出了劳动,即使履行的是一份没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劳动者也可以以公民个人名义要求取得劳动报酬。另外,使用无从业资格的队伍或个人承担施工任务,也是违法行为,应当承担后果并接受处罚的也应是使用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纠纷有关问题的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四条发包人应当在欠付范围内承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全文1.2千字,阅读预计需要5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扩展阅读
  • 工程款追讨
    工程款追讨当事人可以先行协商,催告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协商不成的可以收集相关证据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就该工程拍卖价款受偿;或者承包人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就该工程折价款受偿。 拖欠工程款属于民事纠纷,清欠办只负责农民工工资,...
    更新时间:2024-01-21 19:00:28
查看工程款追讨相关全部词条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工程款追讨 最新知识
针对工程款追讨技巧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工程款追讨技巧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