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总局从一九八0年三月十五日起不再由空军代管,现对民航管理体制的若干问题作如下决定:
一、民航总局是国家管理民航事业的行政机构,统一管理全国民航的机构、人员和业务,逐步实现企业化的管理。民航的方针、政策、规定等重大问题,由民航总局拟定,报国务院审批。
二、民航地区管理局、省(市、区)局、学校、工厂等企业、事业单位由民航总局和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革命委员会)实行双重领导,以民航总局领导为主。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革命委员会)负责监督有关方针、政策和法令的贯彻执行,处理属于地方性的问题。
三、民航干部由民航系统实行分级管理。地区管理局、省(市、区)局、学校主要领导干部的任免调动,应征求省、市、自治区的意见。属于中央管理的干部,其任免调动,由民航总局上报审批。现在民航工作的现役军人干部,师职以上干部原则上由军队统一安排,对其中已掌握民航业务、工作需要的,可留民航工作,办理转业手续。团职以下干部和专业技术干部,由民航调整安排,办理转业手续,并请各省、市、自治区予以落户。少数符合离、退休条件和需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同志,由民航直接办理手续,随同军队转业干部一起移交地方。
四、民航飞行学校和专科学校,列为大专院校序列,并逐步组建几所中等技术学校或技工学校,加速培养民航专业人才。民航所需大专院校毕业生,由国家统一分配。
五、民航所需的统配物资,仍按一九七四年国家计委《关于民航总局使用0一三军工户头的通知》执行;航空油料从十月一日起,原则由民航自供,少数军民合用机场的民航供油设施尚未建成之前,暂由军队代供。所需的地方物资,以及餐厅、商店的物品,由当地省、市、自治区负责供应。
六、民航机场警卫按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规定执行。同时,要在当地省、市、自治区和公安部门的领导下,搞好机场秩序和治安保卫工作。
七、民航职工现行的供应标准和福利制度暂时不变。民航总局应根据民航的特点,在不降低现有生活水平的原则下,尽快与有关部门商定,分别搞出民航工资、福利、服装、供应等制度,报国务院审批。
八、民航各级机构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政治路线、思想路线和组织路线,按照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加强思想、组织和业务建设,抓紧制定发展规划,研究机构调整、经营方式和管理方法,提出进一步企业化的措施。
民航全体同志要认真贯彻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五中全会精神,团结一致,同心同德,努力提高技术业务水平和管理水平,大力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把安全生产和各项工作搞得更好。各省、市、自治区和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与民航总局密切配合,共同把工作做好,充分发挥民航在实现四个现代化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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