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计程序分类
1、检查
检查记录文件:获得的证据的可靠程度取决于记录或文件的性质和来源、相关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检查有形资产:主要适用于存货、现金、有价证券、应收票据和固定资产等。可为存在提供可靠的证据,但不一定能为权利和义务或计价等认定提供可靠的证据。
2、观察
查看相关人员正在从事的活动或实施的程序。
观察提供的审计证据仅限于观察发生的时点,并且在相关人员已知被观察时可能与日常的做法不同,从而会影响注册会计师对真实情况的了解。因此,有必要获取其他类型的佐证证据。
3、询问
询问是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向被审计单位内部或外部的知情人员获取财务信息和非财务信息,并对答复进行评价的过程。
询问本身不足以发现认定层次存在的重大错报,也不足以测试内部控制运行的有效性,注册会计师还应实施其他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4、函证
函证是指注册会计师通过获取直接来自第三方的信息和现存状况的声明,获取和评价审计证据的过程。
通过函证获取的证据可靠性较高,函证是受到高度重视并经常被使用的一种重要程序。
5、重新计算
重新计算是指注册会计师以人工方式或使用计算机辅助审计技术,对记录或文件中的数据计算的准确性进行核对。
6、重新执行
重新执行是指注册会计师以人工方式或使用计算机辅助审计技术,重新独立执行作为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组成部分的程序或控制。
7、分析程序
分析程序是指注册会计师通过研究不同财务数据之间以及财务数据与非财务数据之间的内在关系,对财务信息做出评价,还包括在必要时对识别出的、与其他相关信息不一致或与预期数据严重偏离的波动或关系进行调查。
二、审计的要素
任何审计都具有三个基本要素,即审计主体、审计客体和审计授权或委托人。
审计主体,是指审计行为的执行者,即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为审计第一关系人;
审计客体,指审计行为的接受者,即指被审计的资产代管或经营者,为审计第二关系人;
审计授权或委托人,指依法授权或委托审计主体行使审计职责的单位或人员,为审计第三关系人。
一般情况,第三关系人是财产的所有者,而第二关系人是资产代管或经营者,他们之间有一种经济责任关系。第一关系人——审计组织或人员,在财产所有者和受托管理或经营者之间,处于中间人的地位,这要对两方面关系人负责,既要接受授权或委托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会计资料认真进行审查,又要向授权或委托审计人(即财产所有者)提出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评价受托代管或经营者的责任和业绩。为此,审计组织或审计人员进行审计活动,必须具有一定独立性,不受其审其他方面的干扰或干涉,这是审计区别于其他管理的一个根本属性。
三、审计的本质
审计本质具有两方面涵义:
其一,指审计是一种经济监督活动,经济监督是审计的基本职能;
其二,指审计具有独立性,独立性是审计监督的最本质的特征,是区别于其他经济监督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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