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发生的原因有哪些,债发生依据是什么
时间:2023-06-04 18:50:06 36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债发生的原因有合同产生、侵权行为、不当得利、单方允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缔约过失等等。债发生依据是合同的约定与解除,导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化。

一、债发生的原因有哪些

债发生的原因在民法债编中主要可分为契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债的消灭原因则有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

1.合同。合同是债权产生最主要的原因。基于合同产生的债即为合同之债。合同之债是当事人在平等基础上自愿设定的,是民事主体主动参与民事活动,积极开展各种经济交往的法律表现。同时,只有依法成立的合同才能产生合同之债。

2.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可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在一般侵权行为中,当事人一方只有因自己的过错而给他人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时,才负赔偿的责任,如果没有过错,就不需负赔偿责任。而在特殊侵权行为中,只要造成了他人的损失,就算你自己不存在过错,你仍要负赔偿责任。

3.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既没有法律上的原因,也没有合同上的原因,取得了不当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行为。

二、债发生依据是什么

债发生依据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义务。

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民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是指债权人得请求相对人为特定行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权利,性质上属于请求权。

三、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区别是什么

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区别是:

1.定义不同,债权人指的是银行或金融机构借贷人和供应商。他们或者给予了公司贷款,或为公司提供了存货物资和设备;而债权人则是指债之关系中有义务按约定的条件向债权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

2.权利不同,债权人的权利有:代位权、转让权和撤销诉权;而债务人的权利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以及债权无效抗辩权。

3.行使的义务不相同,在债的关系中,债务人是有义务按照合同所约定的条件向债权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同时在债的关系中,债务人是特定的,只有其义务主体才必须向债权人承担交付财产、提供劳务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通俗的来说:债权人就是借款项的人,是债主;债务人是欠钱的,是欠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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