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是由投资者亲自管理的,投资者与其投资的财产并未分离,故其在商事交往活动中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应当由投资人承受。
个体工商户为个人经营时,因经营所生之财产增加的收益由其个人享有,由此,生产经营产生的一系列债务,也应该由其个人承担。如果个人财产没有从家庭财产分离出来的,应该首先将个人的财产从家庭财产分离出来,然后以独资经营者个人应得的财产来抵偿债权的债务。所谓“个人经营”是指独资经营的权利主体是公民个人。其个人财产与家庭财产难以区分的,应以家庭财产承担债务的清偿责任。
个体工商户以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债务。家庭共有财产是指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财产。
律师补充:
个体工商户本质上是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及商事活动资格法律化的体现,是对自然人商事资格的确认,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以个人或家庭财产承担,个体工商户注销与否,并不影响其责任主体的确定。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确定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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