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履行由承揽人完成工作,然后由定作人对工作进行验收,符合要求的,支付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定义和承揽主要类型】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七百七十二条【承揽工作主要完成人】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八十条【承揽人工作成果交付】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
第七百八十二条【定作人支付报酬的期限】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一、承揽合同定作人的义务
(1)合同约定由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应按约定提供材料。
(2)定作人因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其损失。
(3)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给承揽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4)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
(5)定作人不得因监督检验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
(6)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当选规定仍不明确的,定作人应当在交付工作成果的同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7)当事人对保管费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法律规定仍不明确的,由定作人支付。
(8)交付的工作成果毁损、灭失发生在定作人受领迟延后的,其风险由定作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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