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商或者其他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成为符合条件的拆迁人员的,必须向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审查合格后,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向申请人颁发拆迁许可证,同时公布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拆迁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在被拆迁房屋所在地公示。
房屋拆迁通知书不仅公布拆迁许可证,还公布了拆迁人向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拆迁许可证时提交的上述五份文件。
需要注意的是,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人,应积极了解拆迁通知书及所附五份预批准文件的内容。如果其中有人失踪,可以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或拆迁人要求公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或者拆迁人不能提供上述必须公示的文件,涉嫌违法发放拆迁许可证的,被拆迁人可以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核发拆迁许可证的行为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保护其房屋不被非法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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