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
合同订立,是指当事人为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权利义务关系而进行的协商、达成合意的过程。该过程主要包括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第一,合同只调整财产关系,民法典不调整单纯的身份关系,如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并不适用民法典;
第二,达成合意的过程包括要约和承诺,都是当事人作出意思表示的行为。
(二)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
1.要约
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具有如下特征:
(1)要约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3)要约必须向受要约人发出;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所谓具体,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是合同成立所必备的条款,即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所谓确定,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不得含糊不清,使相对人难明其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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