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明确的条文对隐名股东进行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的有关司法解释中包含有隐名投资人冒用法人、其它组织名义组成公司,应由直接责任人即隐名投资人承担责任的表述。
隐名投资的弊端是显而易见的,如投资利益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利益受侵害后法律救助困难;容易产生法律纠纷等。
目前,在法律界,隐名股东能否被承认存在分歧。在司法实践中这一类型的案子,在不同的法院、甚至是同一法院的不同法官判决结果经常是大相径庭。总体上说,如果有有效的股东协议,又实际参与了公司的运作与管理,隐名股东请求的确认股权的诉讼请求经常会被法院支持;如果只有协议而没有参加公司的实际管理的隐名股东,其股东身份通常不会被法院承认,其投资会被认定为债权,由其他股东(显名股东)负责偿还。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业内人士认为:隐名股东中不排除政府官员和公司管理者,他们利用种种便利投资充当隐名股东做生意时,有些地方会给他们开绿灯。另外,他也指出:有些人为了洗黑钱把钱投到朋友的生意场上去,这也会给社会带来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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