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办理土地使用证从受理申请之日起,大概需要三十个工作日。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第二十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规定,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重新申请办理土地使用证的流程
1.向所属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提出申请,领取土地登记申请审批表;
2.提交个人身份证或农村居民户口簿复印件一份;
3.提交土地权属材料;
补充详细说明:82年5月14日以前,提交村、队权属来源证明书;82年5月14日以后,提交农村建房使用证;97年4月以后提交农村建房申请书、农村建设用地批准书等;
4.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进行审核后,再由县国土资源局审核,确认符合“用地面积清楚,界址准确,权属合法,无争议”原则,即会批准并进行张榜公布,在一个月内无单位或个人提出争议,县人民政府即会颁发土地使用证。
土地使用证在丢失之后是可以补办的,补办不要书写补办申请,并交由相关机关审核,只有与之前的信息一致的情形,并且办理申请者已经缴纳了相关费用时,才会启动办理手续。受理补办的机构职能是之前的办理土地使用证的机构。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
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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