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走私毒品罪的既遂与未遂。走私毒品主要分为输入毒品与输出毒品,陆路输入应当越过国境线、使毒品进入国内领域内的时刻即为既遂标准。海路、空路输入毒品,装载毒品的船舶到达本国港口或航空器到达本国领土时即为既遂,否则为未遂。
2、贩卖毒品的既遂与未遂。贩卖以毒品实际上是以转移给买方为既遂。毒品实际上没有转移时,即使已经达成转移的协议,或者行为人已经获得了利益,也不能认为是既遂。
3、运输毒品的既遂与未遂。行为人以将毒品从甲地运往乙地为目的,开始运输毒品时,是运输毒品罪的着手,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到达目的地时,属于犯罪未遂;毒品到达目的地时为犯罪既遂,到达目的地后,即使由于某种原因而将毒品运回原地或其他地方时,也是犯罪既遂。
4、制造毒品罪的既遂与未遂。制造毒品罪应以实际上制造罪品为既遂为标准。着手制造毒品后,没有实际上制造出毒品的,也是制造毒品未遂。
一、毒品案件4个必备证据是哪些
毒品案件4个必备证据:
1、行为人存在贩卖毒品的事实;
2、有买毒品的事实;
3、犯罪行为由被告人所为、所贩卖毒品的种类、数量、被告人具有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
4、是否有立功、自首等情节。
毒品案件的立案标准是:
1、当事人明知是毒品,非法携带、邮寄、托运的,以运输毒品罪立案;
2、当事人提供场所和毒品,容留他人吸食,从中牟利的,以贩卖毒品罪立案;
3、当事人非法制造、贩卖、运输鸦片、海洛因、吗啡、大麻或其他毒品的,不论数量多少均应立案;
4、当事人制造、贩卖、运输假毒品的,以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立案。
二、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及其犯罪构成是什么
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指违反毒品管理法规,贩卖、运输、制造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吗啡、大麻或者其他毒品,违反国家禁毒管制的行为。(1)本罪系选择性罪名,即根据行为人的行为特征,可单独成立一个罪名,也可结合在一起。(2)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贩卖毒品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运输毒品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运输的管制;制造毒品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生产、制造的管制。(3)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所谓贩卖,是指非法买卖与交换、批发和零售。所谓运输毒品,是指行为人利用交通工具将毒品从某一地点运往另一地点的行为。所谓制造毒品,是指利用毒品原料进行加工、提炼、配制毒品的行为。(4)犯罪的主体,除一般主体外,在特定条件下,贩卖毒品罪和制造毒品罪还可以由单位构成。(5)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运输或制造。否则,不构成犯罪。(6)贩卖毒品除了主观上具有故意之外,还应当具有牟利的目的。不以牟利为目的,如单纯为了本人或亲友吸食而购买毒品的,则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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