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待罪的立案标准与处罚量刑标准
时间:2023-04-25 14:41:08 26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案例介绍】

王某康乃智力障碍者,对生活不能自理。其亲父王某与付某结婚后,时常对不能自理的王某康进行打骂。

2012年3月,付某持桑树枝将王某康头部打伤。同月10日,付某见王某康将屎尿拉在身上,便在猪圈内搭一木板让王某康住在里面。王某康之母李某得知情况后向村委会负责人反映,村委会负责人到二家中,见王某康生病睡在猪圈屋内的木板上,便叫二人将王某康送到医院治疗。后王某康因治疗无效,于2012年3月15日死亡。经鉴定,王某康系全身多处皮肤感染致脓毒血症、急性呼吸窘迫综合症、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亲父王某、后母付某因虐待儿子致死,以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

【案例分析】

被告人王某、付某采取经常打骂、将生活不能自理的王某康关在猪圈内等方式,虐待年幼病残的家庭成员,其行为构成虐待罪。鉴于二人认罪态度较好,以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

【相关法律】

一、什么是虐待罪?

虐待罪(刑法第260条),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

二、虐待罪的立案标准

虐待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一般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则;被虐待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对于虐待家庭成员,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则属于公诉案件,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

具有虐待行为且达到情节恶劣。这里所说的虐待,具体是指经常以打骂、冻饿、捆绑、强迫超体力劳动、限制自由、凌辱人格等各种方法,从肉体、精神上迫害、折磨、摧残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行为。虐待行为有别于偶尔打骂或者偶尔的体罚行为的明显特点是:经常甚至一贯进行的,具有相对连续性。这里所说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同一家庭中共同生活的成员。非家庭成员间的虐待行为,不构成本罪。根据法律的规定,虐待行为必须是情节恶劣的才能构成犯罪。可以说情节恶劣,是本罪的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情节恶劣,指虐待的动机卑鄙、手段凶残;虐待年老、年幼、病残的家庭成员;或者长期虐待、屡教不改的等等。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是指由于被害人经常地受到虐待,身体和精神受到严重的损害或者导致死亡,或者不堪忍受而自杀。

三、虐待罪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本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是指由于被害人长期受虐待逐渐造成身体的严重损伤或导致死亡,或者由于被害人不堪忍受长期虐待而自杀造成死亡或重伤,行为人是故意的实施虐待行为,而过失地引起他人重伤、死亡的结果,其虐待行为和重伤、死亡后果之间具备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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