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22岁的小峰(化名)和21岁的晓莹(化名)是一对情侣。因为私自拿别人丢失的信用卡消费了13000余元,近日,两人被北京丰台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
晓莹是一家服装店的服务员。2006年7月5日,张女士来店内买东西,刷卡消费完不慎将信用卡遗忘在柜台上了。晓莹一时起了贪念便将信用卡偷偷收了起来。下班后,晓莹找到男友小峰,跟他说了信用卡的事情。小峰便提出拿此卡去买点东西。由于该信用卡刷卡不需要密码,二人来到国美电器一下买了4部诺基亚N70手机,共刷了13000余元。后来,经张女士报案,公安机关到服装店进行了调查。小峰、晓莹害怕事情败露,便于7月15日到派出所自首了。之后,二人将所消费赃款退赔给了张女士。
丰台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峰、晓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他人信用卡,冒用他人名义骗取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予惩处。鉴于二人能够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积极退赔赃款,有悔罪表现,故对其均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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