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失效是什么意思
承诺的失效,是指承诺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
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就失去效力:
(1)承诺被撤回;
(2)迟到的承诺;
(3)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变更,遭到要约人反对的,该承诺失去效力。
承诺的延迟指受要约人作出的承诺超过承诺期限到达要约人。迟延的承诺不发生承诺效力。
承诺出现迟延有两种情况:
一是超过要约规定的承诺期限作出,因而出现了迟延,
二是在要约规定的承诺期限内作出,但由于邮政等其他原因,没有及时到达要约人。
在第一种情况下,由于承诺本应在承诺期限内作出,超过有效的承诺期限,要约已经失效,对于失效的要约发出承诺,不能发生承诺的效力,应视为新要约。
对于第二种情况,受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发出承诺通知,依通常情形可于有效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而迟到的。对这样的承诺,如果要约人不愿意接受,即负有对承诺人发迟到通知的义务。要约人及时发出迟到通知后,该迟到的承诺不生效力、合同不成立。如果要约人怠于发迟到通知,则该迟到的承诺视为未迟到的承诺,具有承诺的效力,合同成立。
一、要约失效的情形
要约失效的情形: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要约的有效期限也就是受要约人可以承诺的有效期限。在该期限届满时,受要约人未为承诺的,要约就失去效力。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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