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股东要撤资的,首先要对自己股东身份的确认,然后再进行股权转让。隐名股东身份的确认需有其他股东认可其股东身份的意思表示。
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是不得进行撤资的,股东要进行撤资只能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进行。
一、隐名股东转让股权需要注意哪几点
隐名股东转让股权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作为转让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未经隐名股东授权,不得将工商登记中记载的股权作为拟转让股权出售;
2、作为受让人,当受让人不是目标公司的股东时,可以直接与转让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而不考虑转让人背后是否有隐名股东。
二、隐名股东的主要责任有哪些
(一)在公司合法有效成立的情况下1、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其他股东及公司之间当事人对股东资格有明确的协议约定,公司内部股东知道或应当知道这一事实,隐名股东在事实上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和资产收益,已实际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利,应确认其股东资格,保护其应有的股东权益,对内承担法定股东责任。2、隐名股东与第三人之间隐名股东作为公司实际股东,应在显名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即与显名股东一起对公司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二)在公司未依法成立的情况下因未达到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金等情形致使公司未依法成立,在这种情况下,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实际出资人更谈不上股东资格认定,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及其他股东的关系,则如同合伙关系,企业开办者(包括实际出资人和挂名出资人)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挂名股东(显名股东)若承担了连带责任,有权向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追偿。
三、隐名股东能否直接提起损害股东利益之诉
实践中,隐名股东是不能够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对公司其他股东和公司以外的第三人提起损害股东权益之诉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原告是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隐名股东虽然和公司盈余分配有利害关系,具有原告外观。
但是公司其他股东和善意第三人往往事前并不知道隐名股东的存在,考虑到商事信用原则和外观主义原则;
要侧重保护外部第三人对登记内容乃至登记制度的信赖,故工商登记在册的显名股东才是适格主体,而隐名股东不适格。
隐名股东也就不能享有诉权,他必须先确认股东身份即显名化后,才能有资格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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