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毒品交易的案件中,存在一种名为“居间介绍”的情形。该类型行为中的参与者在毒品交易过程中扮演着中间人的角色,其主要功能是履行介绍人和联络员的职能。虽然他们往往会同交易的其中一方形成共犯关系,但并不以此为牟利的唯一要求标准。那么,针对这种“居间介绍贩卖毒品罪”,会获得怎样的刑罚?在此情况下,若居间介绍人实际执行了帮助毒品交易主体获取交易相关信息、引荐交易对象等行为,且这些行为在推动交易完成方面起到次要或辅助作用,那便可将他判定为从犯。而对于那些仅以居间介绍人的身份参与到毒品交易活动中,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却超越了自己应有的位置,对整个交易进程的启动及实现起到了关键性作用的被告人们,则可能被评定为主犯。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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