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抚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规定,抚顺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和提取材料如下:
提取条件:
一、除注销住房公积金账户外,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所在单位不欠缴住房公积金,职工销户前,单位应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2、住房公积金账户为正常缴存状态。
二、符合上述条件的职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购买使用权住房和装修住房不予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户口迁出本市,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五)非本市常住户口和本市农业户口的职工,或因企业破产、转制等原因,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未再就业的;
(六)出境定居的;
(七)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八)租住住房的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0%的。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依照《民法典》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并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同时销户。
办理要件:
(一)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出示居民身份证;其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出示证明提取人与房屋所有权人关系的结婚证(或户口簿)等材料。
(二)根据提取情形不同,职工还需提供以下相关证件及其复印件,并执行相应的提取额度规定:
1、离休、退休的,需提供离(退)休证;无退休证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提供身份证。
本款人员所在单位若欠缴住房公积金,需提供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的缓交报告,经中心报管委会同意后,方可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需提供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证明、伤残证(1-4级)或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
3、出境定居的,需提供护照、签证、居留手续(同时出具公安相关部门证实的居留手续或翻译材料)。
4、非本市常住户口和本市农业户口的职工,或因企业破产、转制等原因,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未再就业的,需提供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证明。
5、户口迁出本市,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需提供户口薄(户口注销原因必须是户口迁出本市)、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6、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1)使用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每月由中心软件系统从借款人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直接坐扣偿还贷款本息。扣款时,首先扣主借款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余额,其帐户余额不够当月还款额时,从辅助借款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中扣款,仍不够当月还款额的,通知借款人自行偿还;
(2)借款人在管理中心贷款,不予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但正常还款一年以上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余额进行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部分(或全额)还贷,用住房公积金部分(或全额)还贷只能进行一次;
(3)使用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本息的,以公历年度为一个还款期,从下一个年度起开始凭《贷款合同》、《银行还款证明》,每年允许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4)在商业银行一次性提前还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贷款银行出具的住房贷款本息还清证明和撤押证明。
一次性全部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可提取其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应偿还贷款本息额。
(5)在异地商业银行贷款且主还款人在异地交住房公积金,辅助还款人在本地交住房公积金的,只要提供《贷款合同》和商业银行出具的《还款证明》,均可支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
(6)辅助还款人支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主贷人的支取凭证、身份证、结婚证或户口本。
7、租住住房的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0%的,需提供单位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工资收入证明,《公有住房租赁证》(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符合本项规定的,每隔一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每次提取额度合计不得超过(月房租-月家庭工资收入×10%)×12;以前年度未提取的,不累计计算提取额度。
8、购买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且未办理购房贷款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1)购买公有住房的,需提供《产权证》(或公有住房买卖合同,或军队现有住房出售协议书)、《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
(2)因房屋动迁进行产权调换安置的,需提供《房屋动迁安置协议书》、《产权证》、发票;房屋配户后产权证未办理的,可持购房合同、进户通知单和物业收据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3)购买现房的,需提供《产权证》、发票;购买二手房的,需提供《产权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
因开发商原因,房屋配户后产权证未办理的,可持《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代开)》、已登记备案的《房屋(商品房)买卖(销售)合同》、进户通知单和物业费收据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在外地购买商品房的,比照本地区规定执行。
(4)购买军产住房的,需提供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套印国家财政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票据监制章的军队统一的收费票据;
(5)购买其他住房的,需提供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或《房产执照》)、全额发票(或收据)。
符合本项规定的,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不得超过购买行为发生日(以发票或收据明示的时间为准)前一个月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房款总额。
9、建造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需提供县级以上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占地审批书、县级以上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房产执照。属于合作建房形式的,还需提供合作建房合同(或协议书)。
符合本项规定的,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建房行为发生前一个月(以文件明示时间为准)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并且不得超过房屋造价。
10、翻建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需提供乡镇或城镇用地证明,区(县)建管部门同意建造的批复,原《产权证》,施工执照,施工合同。
符合本项规定的,提取额度不得超过翻建行为发生前一个月(以文件明示的时间为准)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费用总额。
11、大修自住住房的,需提供原《产权证》(农村房屋提供宅基地使用证),区、县房管部门关于房屋需大修的证明,大修费用的分摊报告。
符合本项规定的,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大修行为发生前一个月(以文件明示的时间为准)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费用总额。
12、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需提供《居民医学死亡证明书》(或公安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法院宣告死亡判决、因死亡注销户口的证明)、继承人(受遗赠人)身份证件、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继承关系(受遗赠人与遗赠人遗赠关系)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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