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能否采用口头形式订立
合同是能够采用口头形式订立的。法律规定合同订立方式有口头形式、书面形式、推定形式三种。
1.合同采取口头形式,毋须当事人特别指明。凡当事人无约定,法律未规定须采用特定形式的合同,均可采用口头形式,但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必须举证证明合同的存在及合同关系的内容。
2.合同采取口头形式并不意味着不能产生任何文字的凭证。
3.以口头形式订立合同,可以简化手续、方便交易提高效益,但其缺点是发生合同纠纷时难以取证,不易分清责任。对于不能即时清结的合同和标的数额较大的合同,不宜采用这种形式。
二、合同订立的程序
订立合同的程序是指当事人双方就合同的一般条款经过协商一致并签置书面协议的过程。
这一过程分为要约和承诺两阶段。
1.要约要约也称订约提议,是当事人一方向他方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要约中要有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愿和合同应有的主要条款、要求对方作出答复的期限等内容。
2.承诺承诺也称接受订约提议,是当事人一方完全同意要约方提出要约的主要内容和条件的答复。要约人收到承诺时,双方就要订立合同;如收到承诺时已具备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形式,合同就成立了。
三、合同订立需要的条件
合同订立需要的条件在民法典当中有所说明。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依此规定,合同的订立包括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当事人为要约和承诺的意思表示均为合同订立的程序。民法典在合同订立上的一个重大变化就是将要约和承诺这两个重要步骤用法条规定为订立合同的基本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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