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理论角度出发,我们可知:在投保后的两年期限内,如被保险人因自杀而身故,则保险公司将不予赔偿,除非该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者。自杀行为,作为人身保险的法定除外责任之一,一直是保险业界在处理保险理赔事务中不可触碰的红线。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其自合同成立或自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的两年时间内,若发生被保险人自杀事件,保险公司将无需承担支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需注意的是,若被保险人在自杀时已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者,则此种情况下保险公司仍需履行赔偿义务。保险公司依据上述条款决定不予支付保险金的,应按照合同约定向投保人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然而,若当事人被依法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者,那么在两年的期限内,他们仍然有权利要求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保险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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