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奖励制度是国家行政机关按照公务员管理法规,对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以及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给予激励的各项具体规定的总称。
1.奖励的原则和条件
(1)公务员奖励的原则体现在三个方面:①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②公平合理,奖不虚施的原则。即公开、平等、合理,论功行赏。③奖励及时,注重实效的原则。
(2)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给予奖励。公务员集体的奖励适用于按照编制序列设置的机构或者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集体。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①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②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③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④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⑤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源有突出成绩的;⑥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⑦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⑧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⑨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⑩有其他突出功绩的。
2.奖励的种类和程序
(1)公务员奖励的种类有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等五种形式。对受奖励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予以表彰,并给予一次性奖金或者其它待遇。
(2)奖励的程序分为四个阶段。①奖励的提出;②奖励的申报与审批;③奖励的公布与表彰;④奖励的材料与归档。
3.奖励的权限和撤销
(1)根据公务员的管理权限以及不同的奖励种类的审批权限,各机关只能对自己管辖范围内的公务员有奖励审批的权力;根据公务员的受奖种类,越是高层次的奖励种类没要求审批机关的层次越高。审批机关在给予公务员奖励时,应当按公务员管理权限,征得主管机关的同意。公务员的奖励由公务员所在机关或者上级机关按照下列权限批准:①嘉奖、记三等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批准。②记二等功,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批准。③记一等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工作部门批准。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经本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⑤经国务院授予荣誉称号,经国务院人事部门审核后,由国务院批准。⑥国务院工作部门授予荣誉称号,经国务院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国务院工作部门批准。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奖励权限的规定,给予本机人民政府代表大会选举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奖励,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对政府工作部门领导人员的奖励,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2)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奖励:①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②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③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撤销奖励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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