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依据
1、《关于转发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的通知》(番人〔1997〕16号)
2、《关于做好我市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工作的通知》(番人〔1999〕85号)
办事程序
1、国家公务员所在单位在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上报奖励材料,提出奖励意见,报区人事局审核。
2、区人事局审核奖励材料,提出审核意见,按照规定的批准权限,上报审批(具体权限见《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第六条)。
3、审批机关批准,并予以公布。
办事条件
1、符合奖励条件(具体标准见《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五条)。
2、对在本职工作中做出成绩的,一般应当结合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进行。
3、对在特定环境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应当随时给予奖励。
4、填写《奖励审批表》、《番禺区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备案名册表》各一式二份。
5、上报拟奖励人员的事迹材料(1000字以上)一式二份。
办事时限
接到上级审批机关审批结果后5个工作日之内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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