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故意提供失实资料,意图获取不当补贴或者奖励的行为,一旦被核实证实,将立即暂停相关奖励的发放,并严肃追讨已发放的相应款项;若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须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严厉处置。
同时,我们也会对审核流程疏于把关以及违规操作的工作人员进行严格调查,依据相关法规规定对其进行严肃惩处,并追究他们个人及其所在单位主要领导的法律责任。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三)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五)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全文404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