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我国公民的经济权利,我国《宪法》中进行了相关规定以承认公民的财产权以及对该权利作出的相应保护,具体条款包括: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一、土地出让与转让的区别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土地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使用者,并且收取土地出让金的行为;土地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其他使用者的行为。任何单位、组织以及公民不可以以侵占、买卖以及其他的形式,进行非法转让土地。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且给土地使用者进行补偿。
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行为有很多种,其具体表现为公民的生命、健康、人身自由、名誉、人格以及选举权、被选举权等不受非法侵犯的权利。详细有故意杀人、过失致人死亡、故意伤害、组织出卖人体器官、过失致人重伤、强奸、强制猥亵、侮辱、非法拘禁、绑架、拐卖妇女、儿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妨害公务、诬告陷害、强迫劳动等行为,其都由《刑法》规定成了相关的罪名,如果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行为较为严重的情形,是构成不同罪名,并给予其不同惩罚的。详情请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三、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什么所有
宪法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这一宪法规定应当被解释为是“授权性条款的组成部分”,其具体的含义是:
(1)城市的土地可以属于国家所有,也可以不属于国家所有;
(2)基于公共利益需要的时候,国家可以将城市中的非国有土地征收为国家所有;
(3)当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决定行使征收权时,除了要符合公共利益要件以外,其还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对相关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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