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了交通事故之后,大家面临的主要问题就是医治伤者,索赔损失。那么交通事故赔偿如何进行?索赔有没有标准呢?好多人到北京交通事故赔偿网来咨询,针对大家提出的这个问题,我们收集并整理了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并制作了表格形式,供大家参考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伤残赔偿损失计算表名称计算公式
医疗费医疗机构出具的所有正式收据之和
误工费受害人有固定收入实际减少的收入受害人无固定收入近三年平均年收入÷365×误工期限受害人不能举证收入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65×误工期限
护理费护理人员有固定收入实际减少的收入护理人员无固定收入近三年平均年收入÷365×误工期限护理人员无收入或雇佣护工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为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可根据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交通费实际应使用的交通费票据之和(包括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凭证应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营养费城镇(或农村)居民生活消费支出(即平均生活费)÷365×(40%-60%)×营养期限
残疾赔偿金(注: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未减少或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碍,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受害人为城镇居民小于60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伤残等级60-75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实际年龄-60)×伤残等级75周岁以上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伤残等级受害人为农村居民小于60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伤残等级60-75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实际年龄-60)×伤残等级75周岁以上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伤残等级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特殊需要的,可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被抚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注:被抚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受害人为城镇居民小于18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8-实际年龄)÷扶养人数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年60-75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年-(实际年龄-60)÷扶养人数75周岁以上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5÷扶养人数受害人为农村居民小于18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8-实际年龄)÷扶养人数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年60-75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年-(实际年龄-60)÷扶养人数75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扶养人数
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财产损失根据估损清单及相应财产有效凭证或主张后由法官酌定
注:1、上一年度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2、标准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有关统计数据确定。
3、表格中有些费用的赔偿是因情况不同而异的,如误工费可分三种情况,如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则按固定收入的一栏进行计算,另二种情形不要管,其他项目类似,不一一列举。
4、受害人为农村居民的,如能证明其已离开原住所地,到城市某地生活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可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费用.
5、主要参考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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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数额,按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3、护理费: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4、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5、住宿费: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6、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7、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8、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9、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10、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11、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根据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凭相关票据和证明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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