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宁护士换证注册法律依据是什么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护士执业医疗机构由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部门批准设立的,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部门;护士执业医疗机构由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批准设立或备案的,下放至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护士条例》
第八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广西壮族自治区护士执业注册管理规定(试行)》
第九点护士换证工作,按规定的注册程序,准备换证材料,录入信息,由医疗卫生机构集体或申请人个人报自治区卫生厅审查,经审查合格予以换发新的护士执业证书。
二、南宁护士换证注册的受理条件是什么
1、根据《护士条例》第七条《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等规定,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三)通过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四)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1)无精神病史;
(2)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
(3)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
(五)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应当具备前述第1、2、4点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在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
2、《关于印发护士执业证书换发工作方案的通知》(桂卫医〔2008〕181号),换证条件: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已经取得护士执业证书或护理专业技术职称的;
(二)在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护理工作的;
(三)身体状况符合《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卫生部第59号令)规定的健康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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