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果女方想离婚,男方不肯离,女方是不是先去民政局
启动离婚诉讼程序,无需首先寻求在民政局的协助,而是可选择直接向管辖地法院递交诉状。
这是由于民政局主要负责处理公民之间自愿达成协议进行离婚登记的事务,而法院则为审理涉及民事纠纷的诉讼案件提供专业平台。经过法院审理确定夫妻双方情感已经破裂,且无法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的,将依法作出判决,批准解除婚姻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如果女方离婚要不要把东西拿走
在此所阐述的是关于女方单独所有的财产。
首先,如果在伴侣关系结束之后,女方选择带走自己所拥有的个人财产,这其中包括了她在婚前所置办的个人独有物件、专属性极强的女性用品以及通过赠予或继承获得的个人专属财产等等。
其次是关于个人婚前财产的问题,这些财产被视为一方的私人所有物品,并非为夫妇双方共有的财产,因此在离婚解决过程中,它们并不在分割财产之列。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在遇到女方提出离婚但男方坚决反对的情况下,女方不必首先前往民政局办理相关手续,而是可以立即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作为一个重要的行政机关,民政局主要负责处理和管理公民之间的自愿离婚登记事宜,同时法院也负有对各类民事纠纷进行审理并作出公正裁决之责。如果经过法院的深入调查与细致审理,确认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并且经过调解仍然无法挽回,那么法院将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做出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因此,对于女方而言,她完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寻求解除婚姻关系的妥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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