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乐互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宝丽星通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
时间:2023-06-08 18:04:33 35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上诉人网乐互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甲5号中天大厦8层。

法定代表人陈崇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权,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宝丽星通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安宁庄东路23号银燕大厦2号楼A区三层303室。

法定代表人秦戊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东梅,女,1976年9月9日出生,宝丽星通软件(北京)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朝阳区洼里花虎沟八号内8号楼6单元501号。

委托代理人郭卉平,北京市中企国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上诉人网乐互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7日作出的(2008)西民初字第65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1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网乐互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被上诉人宝丽星通软件(北京)有限公司并非涉案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我公司使用涉案软件并未构成侵权,原审法院判决我公司承担的赔偿数额亦缺乏事实依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予以改判。

宝丽星通软件(北京)有限公司服从原审判决。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09年3月3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网乐互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2009年4月6日前向宝丽星通软件(北京)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九万五千元整;

二、本案双方无其他争议。

一审案件受理费八千八百元,由网乐互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一千八百元(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由宝丽星通软件(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七千元(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二千三百四十四元(减半收取一千一百七十二元),由网乐互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六百元(已交纳),由宝丽星通软件(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五百七十二元(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彭文毅

代理审判员侯占恒

代理审判员江建中

二○○九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严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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