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后,申请人可以申请复审,但商标不受《商标法》保护。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复审委员会应在九个月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如果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则其不影响商标继续使用,但商标不受《商标法》保护。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可以申请复审。对于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商 标 申 请 被 驳 回 , 可 以 申 请 复 审 吗 ?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申请被驳回后,申请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复审申请的期限为30日,自收到复审通知之日起计算。如果复审申请被驳回,申请人可以在复审决定不服的情况下,自收到复审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商标申请被驳回后,申请人可以申请复审。但复审申请是否成功,还需根据复审委员会的决定。
商标申请被驳回后,申请人可以申请复审。复审申请的期限为30日,自收到复审通知之日起计算。复审申请是否成功,还需根据复审委员会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五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商标局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异议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被异议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异议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复审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以中止审查。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审查程序。
全文1.0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