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文号:深法制〔2007〕27号
发布日期:2007-2-7
执行日期:2007-2-7
根据《深圳市行政执法主体公告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我办对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及各区烟草专卖局实施行政执法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公告。
2007年2月7日
深圳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烟草专卖局《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公司)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国烟人(2001)215号)、深圳市编制委员会《关于设立市烟草专卖机构的通知》(深编(1986)90号)、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同意深圳市烟草专卖局设立各区烟草专卖局的批复》(国烟人(2003)186号),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及各区烟草专卖局在其职责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或国家烟草专卖局执法检查证进行执法。现将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及各区烟草专卖局的行政执法主体、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深圳市烟草专卖局
执法职责和权限:负责深圳市烟草专卖监督管理。依法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运输和进出口业务进行监督检查;对擅自收购烟叶和违法生产、运输、销售烟草专卖品、违法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违法从事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以及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等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监督销毁非法生产、销售或霉坏变质的烟草专卖品,监督烟草专卖品的拍卖。
二、深圳市各区烟草专卖局
执法职责和权限:负责本区烟草专卖监督管理。依法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运输和进出口业务进行监督检查;对擅自收购烟叶和违法生产、运输和销售烟草专卖品、违法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违法从事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以及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等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监督销毁非法生产、销售或霉坏变质的烟草专卖品,监督烟草专卖品的拍卖。
(一)深圳市福田区烟草专卖局
(二)深圳市罗湖区烟草专卖局
(三)深圳市南山区烟草专卖局
(四)深圳市盐田区烟草专卖局
(五)深圳市宝安区烟草专卖局
(六)深圳市龙岗区烟草专卖局
三、主要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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