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债务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规定的不予办理公证的情形,是可以办理公证的。如果后续债务履行出现纠纷,公证文书可以作为可以作为认定债务存在事实的根据,除非有相反的证据可以推翻公证。
一、婚后房产是否公证有效
夫妻婚后做房产公证有效。根据《公证法》第三十六条,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第三十七条,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
二、购房合同在哪办理公证
购房合同到房屋所在地的公证机构办理公证。根据《公证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
三、公证员的职责
公证员在履行公证职务时,享有以下权利:
(1)受理或不予受理当事人的公证申请的权利。
(2)审查、调查、勘验的权利。公证员有权对当事人的合法身份、行为能力、申请公证事项以及提供的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有权进行调查和现场勘验。
(3)出具公证文书并在公证书上署名的权利,以及终止公证或拒绝公证的权利。
(4)解答法律咨询,调解公证事项的纠纷,办理法律规定的其他法律事务的权利。
公证员在享有上述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1)实事求是,秉公执法,依法办事。
(2)遵守公证法律、纪律和公证职业道德。
(3)保守国家和当事人的秘密的义务。
(4)回避的义务。
(5)亲自办理公证事务的义务。
(6)不得在公证处以外兼任其他职务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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