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农业部令第46号)(2017年)
十一条单位和个人从事水产苗种生产,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产原、良种场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其他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发放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珠海市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的决定》(市政府令第75号)(2017年)
(三)委托或转移管理、下放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54项)第14项,《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的核发(繁育场),根据工作实际,委托下放各区行使审批权更有利推动该项工作高效、有序地开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修正)(2017年)
第十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水产优良品种的选育、培育和推广。水产新品种必须经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后推广。
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广东省第一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2005年粤府令第98号)(2015年)
一、由县(市)直接报省审批(审核、核准)、报市备案事项目录(176项)第156项,水生动物苗种、亲体进出口。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农业部令第46号)(2017年)
第十五条水产苗种生产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种类等进行生产。需要变更生产范围、种类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许可有效期限为三年。期满需延期的,应当于期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办理续展手续。
《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2017年)
十七条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从事生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在收到申请后三十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对不予许可的,必须书面说明理由。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实行分级分类审批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农业部令第46号)(2017年)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全国水产种质资源和水产苗种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产种质资源和水产苗种管理工作。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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