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拆迁房屋是婚后共同财产,拆迁安置房也属共同财产。
被拆迁的房屋如果是夫妇婚后共同财产,那么拆迁所得到的安置房和补偿款都属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
离婚财产分割时也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判决),这种情况比较简单,此处不再详述。
2、被拆迁房屋是婚前个人财产,拆迁安置并未因另一方而多得补偿。
这种情况拆迁安置房仍应视为一方的婚前财产。拆迁安置房是拆迁人给予原房屋所有人因房屋被拆的补偿。故该拆迁安置房的物权实际上是由被拆迁房屋的物权转化而来。根据物权效力的延伸理论,婚前财产并不因财产形态的变化而改变其性质,因此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被拆迁后所换得的拆迁安置房仍属于一方个人财产。
3、被拆迁房屋是婚前个人财产,拆迁安置因另一方而多得了补偿。
此时拆迁安置房包含“物”与“人”双重因素,系由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组成,双方均应分得适当份额。
以优惠购买面积为例,我国农村集体土地的房屋被拆迁后,一般都采取补偿款与优惠价安置相结合的办法,即一方面根据被拆迁人原有房屋的具体价值给付相应补偿款,另一方面根据原房屋居住人口数确定被安置人所能够以优惠价计算的安置房面积。根据上面的例子可见拆迁部门允许被拆迁人根据人口数以优惠价购买安置房,实际是一种变相的对人的补偿。
由于这种补偿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按照婚后房屋居住人口数确定,故夫妻双方都属于被安置对象。
此时离婚分配拆迁安置房时,对房屋的补偿那部分归一方个人所有;对人的安置部分应谁的份额归谁所有。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财产特征
第一,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具有广泛性。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即可以是婚前的个人财产,也可以是婚后所得的财产。在财产的种类上也没有任何限制。除了《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所涉及到的财产种类外,还包括一切可以取得收益的财产和财产权利;
第二,约定夫妻共同财产没有明确的时间界定,也就是说,夫妻双方约定共同财产的时间可以在婚前,也可以在婚后,也可以对已经约定的财产根据夫妻双方的一件重新约定,没有严格的时间规定;
第三,约定形式的多样性。即约定为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等形式;
第四,契约优先性。在这里,对夫妻财产的约定,国家法律也采取的是契约优先的原则。即有契约依契约,无契约依法定。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夫或妻的个人财产首先取决于夫妻双方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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