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杀原因
1、借款方便
专家介绍,校园贷是金融贷款中的一种,针对的人群主要是在校大学生,一般都会以“零首付”、“零利息”、“放款快”作为卖点进行推广宣传。校园贷的门槛很低,一般情况下只需要借贷者姓名,身份证号码,学生证号码,手机号就可以。
2、利率过高
原来,虽然很多校园贷公司宣传贷款“无利息”,但其实他们巧立名目,偷换概念,将利息换成了所谓的手续费、违约金、迟延履约金、保证金等,加在一起,不仅高出国家规定的银行同期利率的4倍,甚至高达10倍、20倍。
3、不适当的消费方式
走投无路之下,小郑偷偷用同学的身份信息去贷款还债。他先后用28名同学的身份证借钱,然而,这并没有缓解小郑的还贷压力。同学陆续收到催款电话,直到这时,他们才知道自己的身份信息被小郑用来贷款。
最终,欠款像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大,变成了60多万元。小郑不仅要偿还巨额贷款,还面临着来自家庭和同学的压力。重压下,他最终以自杀来逃避。
二、出现原因
(一)市场经济催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加剧了资金的供需矛盾。尤其是随着银行贷款的逐步收紧,贷款审批手续的日趋严格复杂,部分中小企业为解燃眉之急,往往不考虑高利贷一旦归还不上而产生的严重后果。同时,随着国际金融危机的不断蔓延和先富群体经济实力的逐步积累,社会上闲散资金日趋增多,存入银行利率低,投入炒股、购买基金等回报少且风险大,为高利贷活动提供了一定的资金条件。另一方面,随着传统观念的逐步转变,人们不再把银行储蓄作为理财的唯一方式,相当一部分人又经受不住高额利息的诱惑,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高利放贷的可能性。
(二)部门监管不力。
目前民间放贷机构五花八门,名称不一,登记管理部门也不同。如典当行属商务部门主管;融资性担保公司,由金融办监管并备案。人民银行虽为金融监管机构,但对民间借贷机构监管较少。目前,关于民间借贷,国家并没有禁止性法律规定,只规定“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等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也没有相应的刑事、民事、行政制裁规定。同时,因高利贷行为总是披着民间借贷的合法外衣,存在一定的隐蔽性,监管部门难以及时掌握有关情况。只有当借贷出现重大问题时,才会定性为非法集资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这一现状制约了对高利放贷人的及时有效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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