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预付款的额度一般是合同价款的百分之二十。
预付款的数额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对于包工包料的项目,工期较长的,一般按10%-30%的合同款进行预付款的支付,对于包工不包料的项目,则可以不支付工程预付款。
工程预付款,又称材料备料款或材料预付款。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购置或租赁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所需的款项。
工程实行预付款的,合同双方应根据合同通用条款及价款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并履行。
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或向发包人提供与预付款等额的预付款保函后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支付申请,发包人应在收到支付申请的7天内进行核实后向承包人发出预付款支付证书,并在签发支付证书后的7天内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
预付款的扣还方式有:
1、按公式计算起扣点和抵扣额,当未完工程和未施工工程所需材料的价值相当于备料款数额时起扣,每次结算工程价款时,按材料比重扣抵工程价款,竣工前全部扣清;
2、按合同规定办法扣还备料款;
3、工程最后一次抵扣备料款,适合于造价低、工期短的简单工程,备料款在施工前一次拨付,施工过程中不分次抵扣,当备料款加已付工程款达到95%合同价款之时,停止支付工程款。
工程价款及结算的约定:
1.工程总价款:_______元,大写(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详见本合同装修工程报价单。
2.工程款付款方式按下列方式支付:
(1)第一期:对预算设计认可签订合同之日支付工程总造价的%,即元作为订金;
(2)第二期:合同签订后开工前支付工程总造价的%,即元;
(3)第三期:施工过程中工期进度过半时支付工程总造价的%,即元;
(4)第四期:竣工验收合格后日内支付工程总造价的剩余%,即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全文1.0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